項目名稱 | 土默特左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持有的5763942.48元債權轉讓項目 | 項目編號 | ZQ2024TZLS4007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年6月27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年7月3日 |
標的 概況 |
基本情況 | 標的名稱 | 土默特左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持有的5763942.48元債權轉讓項目 |
債權總額(元 ) | 5763942.48(截至2024年5月26日) | ||
本金(元) | 3046717.87(截至2024年5月26日) | ||
利息(元) | 2696929.61(截至2024年5月26日) | ||
費用(元) | 20295 | ||
債務人 | 王崗兵 霍威在 | ||
債務人地址 | 呼和浩特市察素齊鎮 | ||
抵押擔保情況 |
以實際情況為準 | ||
債權現狀 | 以實際情況為準 | ||
其他需要披露內 容 | 意向受讓方自行了解,以實際情況為準 |
轉讓方 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土默特左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
社會統一信用代 碼 | 911501218143325304 | |
住所 | 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敕勒川大街北財政大樓東 | |
法定代表人(負 責人) | 銀煜波 | |
經濟類型 | 其他 |
交易 條件 | 掛牌價格(元) | 620178.99 |
交易價款支付方 式 | 一次性付款 | |
重要事項 | 特別告知事項: (一)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債權資料請各意向受讓方自行與轉讓方聯系查閱盡調, 聯系電話: 18047957466 (二)轉讓標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風險: 1、標的債權存在著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風險; 2、與標的債權相關的借款人或擔保人或其他責任主體可能存在破產、被解散、被撤銷、被注銷、被吊銷、歇業、被關閉、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瑕疵的情形; 3、標的債權可能存在未生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4、標的債權可能已超過訴訟時效、法定或約定時效或喪失其他相關的期間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喪失; 5、標的債權附屬的擔保協議虛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無效或被撤銷,擔保人不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或只承擔部分擔保責任; 6、標的債權附屬的保證協議約定主債權不可轉讓或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7、標的債權的保證擔保在保證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因沒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而造成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或免責; 8、標的債權的保證已過訴訟時效; |
9、標的債權的擔保物權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標的債權的擔保物權因擔保物滅失而消滅,且沒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權可行使; 11、標的債權的抵押物實際不存在,抵押物重復抵押,抵押協議實際未生效,抵押擔保應辦理抵押登記而未辦理;或因動產抵押協議未辦理登記而抵押物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 12、標的債權及其附屬的最高額抵押,可能因最高額抵押的決算期未屆滿而發生一次或數次轉讓,從而可能造成抵押權甚至主債權落空的風險; 13、部分標的債權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減免、被抵銷、被清償; 14、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因超過法定上訴期限、申請執行期限而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15、全部或部分債權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未獲得其支持而敗訴或部分敗訴、法院已裁定終結執行等訴訟風險;受讓標的后對債權中的利息、罰息等訴求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未獲得其支持而敗訴或部分敗訴、法院已裁定終結執行等訴訟風險; 16、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不良資產債權,可能存在由于轉讓方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繼續查封而導致最終受讓方對債務人的資產失去控制; 17、標的債權在交易基準日后仍會發生變化; 18、標的債權證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19、原債權人未就標的債權的轉讓通知債務人使得債權轉讓尚未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20、可能存在訴訟或執行主體無法變更、利息無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無法提供資料等原因導致無法啟動或者推進司法追償程序等瑕疵; 21、標的債權及其從權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2、意向受讓方需充分知曉本次轉讓的標的債權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對債權追償不利的影響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滅失、損壞或登記機構未能查詢到信息等情況; 23、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敗訴,相關訴訟、執行費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在交割前已訴訟終結、執行終結或破產終結;債權轉讓后可能存在不能變更訴訟(含執行)主體的風險。 24、受讓方受讓債權后,對該貸款債權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罰息請求權,受讓方可能無法繼續主張。 25、受讓方對標的債權項下債務企業、擔保企業的現狀,和存在的瑕疵應進行詳細的調查,并應知曉其對債權追償的影響程度。 26、轉讓的標的債權屬于金融不良債權,標的債權及從權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買受人須進行詳細的現場盡職調查,從而應當知曉包含上述瑕疵在內的所有債權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償債權的風險。 其他事項說明:1、最終受讓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等文件規定,受讓方應配合轉讓方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成為受讓方后,應主動向轉讓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資料:非自然人客戶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聯系人電話。 (三)意向受讓方自行了解受讓金額債權準許條件,并承諾符合,后續因監管部門等要求對項目受讓及后續交易造成無法正常進行的,交易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轉讓方同時間段發布的轉讓項目,同一受讓方受讓數量不得超過3宗。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同等條件下,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成立或備案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優先受讓,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受讓,但以下人員不得購買:債務人本人及關聯人、擔保人及其關聯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 |
與轉讓相關其他 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賬戶。(適用于設置交易保證金項目) 2、若信息公告(含資產管理公司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期滿,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如其他權利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按照股交中心相關規則執行。 3、意向受讓方須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股交中心相關收費辦法或相關約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務費。 4、股交中心在確定最終受讓方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其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意向受讓方需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完成《交易合同》簽訂。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等額部分,受讓方應當在《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支付至指定賬戶,股交中心收到交易服務費后將保證金轉付轉讓方。 5、意向受讓方需承諾符合信息公告中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資格條件要求,轉讓方有權在交易合同簽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及經濟責任由該意向受讓方承擔。 6、意向受讓方應盡合理審查義務,確認已了解與本次轉讓標的有關的事宜,充分了解轉讓方已經披露和未披露的關于轉讓標的存在或潛在的風險,自愿承擔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預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擔轉讓標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該標的債權可能或已經全部或部分滅失的事實。受讓方基于獨立慎重的原則作出簽署各項交易法律文書與合同的決定,同意按照現狀收購本標的。 7、轉讓標的債權以現狀交付給受讓方,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債權現狀及存在任何瑕疵為由反悔或向轉讓方提出質疑或要求補償。 8、意向受讓方報名并提交相關材料,即視為其已對債權標的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并以其獨立判斷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內容,承擔受讓標的可能發生的的一切風險;不得再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等為由拒絕履行受讓相關義務,否則視為受讓方違約,利益受損方將有權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或按實際損失追究相關責任。 9、意向受讓方需承諾在實現受讓債權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 10、本次轉讓若涉及相關稅費,由轉受讓雙方分別承擔。 |
11、本次轉讓標的債權項下實際利息、費用等以相關合同/協議、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為準,墊付費用隨債權一并轉讓。自基準日之后,標的債權回收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等均歸受讓方所有,發生的費用支出由受讓方承擔。 12、意向受讓方可在報名時向股交中心提交電子檔報名材料,并確保在被確認為最終受讓方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紙質報名材料遞交至股交中心,紙質材料需與經股交中心審核的電子檔材料保持一致。 13、股交中心僅就轉讓方提交的《信息發布申請書》內容進行信息公告,公告內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觀點和立場。股交中心對轉讓標的現狀、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聲明或保證,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交易 指南 | 交易服務費 | 按《委托合同》約定執行 |
報名材料 | 《受讓申請書》;主體資格證明 | |
保證金及處置 方式 | 1、繳納:金額124035.8元,截止時間:截止日17:00:00,以實際到賬為準。 交納方式: 轉賬 保證金及價款交納賬戶: 戶 名: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開 戶 行:浦發銀行呼和浩特新華大街支行 賬 號:5903 0157 4000 01610 開戶行行號:3101 9105 9034 2、保證事項: 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杜絕非真實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受讓申請材料、交納保證金,即視為對如下內容的認可:非因轉讓方原因,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時,在股交中心扣除轉受讓雙方應交納的交易服務費用后,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或保證金已退還的,利益受損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意向受讓方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讓方單方撤回受讓申請或均未報價的); (3)未在確認為最終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紙質報名資料遞交股交中心的; (5)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和中心損失的; (6)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7)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3、處置方法: (1)如最終受讓方按約定交納除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或分期首付款)及交易服務費后,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讓方如未出現上述保證事項中的情形,其交納的保證金將在最終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原渠道退還。 (3)意向受讓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且未出現上述保證事項中的情形,中心無息原額返還已交納部分的交易保證金; (4)交易業務中止或終止時,非由意向受讓方導致的交易業務中止或終止事項,該意向受讓方可向中心申請無息原額返還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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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時間 | 工作日9:00-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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